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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團法人嚴慶齡工業發展基金會獎助學金實施辦法

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訂定

一、
財團法人嚴慶齡工業發展基金會(以下簡稱本會)為弘揚本會設立之目的,獎助培植我國工業相關人才與公益活動,依據本會章程第二條之規定設「財團法人嚴慶齡工業發展基金會獎學金與助學金實施辦法」,並訂定本辦法。
二、
獎助類別與對象
(一)獎助金:分為人才培育與產學合作兩種,獎助對象如下:
人才培育:
具有中華民國國籍,並就讀於國內大專教育、技職教育學校在校最後二年學生(包含五年一貫學碩士),以及有志深造就讀國內碩、博士班或修業滿一年以上之在學研究生。
產學合作:
與本會簽有產學合作協議或意向書之大專院校、技職教育學校(合約有效期間),以及當年度獲得本會補助、贊助等專案之公司方或學校方向本會提案。
(二)獎學金:分為一般獎學金與研究獎學金兩種,發放對象如下:
一般獎學金:
與本會簽有產學合作協議或意向書之大專院校、技職教育學校(合約有效期間);當年度獲得本會補助、贊助等專案之校、院、系所,或當年度本會公告受理之校系(科)學生、研究生。
研究獎學金:
就讀於國內大專院校並從事工業相關研究經本會審查通過之在學碩、博士研究生,修業滿一年以上之。
三、
申請資格
具有中華民國國籍,前2學期之學業成績平均80分(含)以上,操行成績平均80分(含)以上,且無記小過(含)以上處分之在學學生。若學校成績評量採用等第制評量則依該校所訂之「等第績分平均(GPA)單項轉換為百分制成績對照表」計分。除研究獎學金之外,其他獎助金獎助期間須持續符合受獎資格,每學期學業成績應至少符合下列任一條件:
(一)全班成績排名前20%
(二)GPA3.5以上或相當之成績評量方式
(三)其他特殊傑出表現,並經本基金會審查核可。
四、
名額及金額:按本基金會每年度公告定之,以下金額及獎助期為原則。
(一)人才培育獎助金:
1.高職生:每學期獎助新台幣1-5萬元。
2.大專生:每學期獎助新台幣2-6萬元。
3.研究生:每學期獎助新台幣4-10萬元。
(二)產學合作獎助金:專案核撥。
(三)一般獎學金
1.與本會簽有產學合作協議或意向書之大專院校、技職教育學校,發放辦法由本會與該校另定之。
2.當年度獲得本會補助、贊助等專案內學生、研究生,每位學生於專案期間最高可獲1-10萬元,分兩次發放。
(四)研究獎學金:每學期獎助新台幣6-10萬元,最長獎助2-4學年為原則。
五、
申請流程
(一)受理日期:
人才培育獎助金與研究獎學金每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止;產學合作獎助金與一般獎學金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止為原則。
(二)申請文件:
申請文件以郵寄方式(書面與電子檔各乙份)或由學校綜整後提交本會,或按本會最新公告方式實施之。
1.人才培育
(1)獎學金申請表。
(2)學生證、身分證影本。
(3)學業(含操行)成績單正本、在學證明書正本。
(4)未領取其他公費或獎學金證明
2.產學合作
(1)提案申請表
(2)提案計劃書
3.一般獎學金
(1)獎學金申請表
(2)學生證、身分證影本。
(3)學業(含操行)成績單正本、在學證明書正本。
(4)與申請人同科、系、所主任以上(含代理人)或專案計畫主持人推薦書。
(5)未領取其他公費或獎學金證明
4.研究獎學金
(1)獎學金申請表
(2)學生證、身分證影本。
(3)學業(含操行)成績單正本、在學證明書正本。
(4)研究計畫。
(5)論文指導教授推薦書(需檢附指導教授同意書)。
(三)甄選方式
1.申請文件經審查合格者。
2.申請文件審查(60%)。
3.面談(40%)。(視需要舉行)
(四)獎學金公布與發放
1.本獎助學金之受理對象、類別、校系、名額、金額等,或辦法修訂以每年公告為準,獲獎人員將公布於本會網站。
2.本獎學金每學期發放1次為原則。
3.次學期憑前1學期成績單申請,視成績優劣續發、終止或追償獎學金。
4.獎學金續發資格除視學業及操行成績,受領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本會即停止發放獎學金:
(1)在學中途休學或退學者。
(2)未能完成學業者。
(3)受領其他有服務義務約定之獎助學金者。
(4)在學期間受學校記小過(含)以上處分者,或操行成績低於80分者,或學期成績平均低於80分者。
(5)申請資料有虛偽造假經查證屬實者。
(6)因違法經一審判刑者。
(7)違反獎學金設立意旨之情事,本基金會得視情況終止得獎人資格。
六、
其他事項
(一)為鼓勵得獎人分享學習經驗與回饋社會,本基金會將不定期邀請得獎人參與本會聯誼交流及相關公益活動。
(二)本會有最終決定獲獎與否之權。
(三)本會優先提供得獎人實習機會,惟因名額限制,本會保留最終錄取之權利。
(四)獲獎助學金雙方須履行之實習、就業、活動參與等內容,由本會、產、學各方自訂之。
(五)研究獎學金獲獎人員,若有研究上之需要,得利用本會資料庫或由產界各公司所提供之合作資源進行研究,惟必須遵守產學合作相關之保密約定。
(六)本辦法得不定期修正之。